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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直縈繞腦海的一幕:
東引阿媽佝僂身軀彎著腰在清理水溝~~那條她一鏟一鏟親手挖成的河岸小溝。
她說小水溝可養魚,小朋友可以來遊玩觀賞;可以灌溉、洗手。可是,總有人蓄意破壞,
把魚捉走,將水道弄壞,讓她心裡百般掙扎,到底要不要做下去?
她氣呼呼地跟我說。
然而,在額濱公園擅自動土施工,於法不何;但小小動作又何妨?不影響大局啊。
於情、於理、於法該如何拿捏?身為她的友人,我也難為。
因為近八旬的阿媽當年是東引新娘,定居在咱社區,把挖溝當休閒活動,經年樂此不疲。
原先溝渠範圍更大更長,今已縮小區域咧。公有領域[小惡]為之,不為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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